由: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擬辦理第二次買回本公司庫藏股3,000,000股案。說
明: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2.本公司擬自台灣證券交易所買回本公司普通股,相關事項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84,355仟元,本次擬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6,000仟元(以每股最高12元買回3,000,000股計算)(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申報日起兩個月內(101/4/2~101/6/1),預計買回3,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本 4.92%。(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8元至12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6)買回之方式: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買回,每日可買進數量為1,000,000股以內。3.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本公司財務狀況,買回股份佔本公司減資後已發行股份之5.18%,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並委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出具評估報告書。4.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擬出具董事會聲明書。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不適用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晟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3,000,000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9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100年第四季流動資產之9.0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六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晟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江炳桔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晟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前述新台幣84,354,858元,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預定買回股份最高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6,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