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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石化:公告行政院環保署裁處本公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30 00:00
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3/302.發生緣由:101年3月30日環保署來函指本公司麥寮三廠(公用廠)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數據於100年8月共計5次,發生每天有一小時之測值超過環評排放濃度上限,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本件並未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一小時紀錄值高於排放標準值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之標準,且不屬於「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承諾事項,本公司為確保權益,將依法提出訴願。4.預計可能損失:繳交罰緩15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願。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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