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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於轄內各公所放置「低收入戶自用住宅申請免徵房屋稅說明書」及申請書提供民眾參閱

中央社/ 2012.03.30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30 09:55:10)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對於低收入之住家用房屋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低收入戶所有的自用房屋可檢具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為維護低收入戶住宅能及時申辦免徵房屋稅的權益,本局已於轄內各鄉(鎮、市)公所放置「低收入戶自用住宅申請免徵房屋稅說明書」及申請書,提供民眾參閱。

由於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度7月至當年度6月(例:101年課稅期間為100年7月至101年6月),跨越兩個年度,而低收入戶證明,係採逐年清查核發方式,因此,符合申請免稅資格的納稅人,需每年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免稅優惠,例如:要申請免徵101年自用房屋房屋稅,須檢附100年及101年兩個年度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才能全年適用免稅。

另提醒納稅人,因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所以需即時持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才可以自申請當月起享有免徵房屋稅的權益。惟相關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至於領有殘障手冊或中低收入戶的住宅尚不得適用。

若您尚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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