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法」草案在內政部長李鴻源甫上任即列為優先法案,今天在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草案規定,未來各重要濕地將以「明智利用」(wise use)原則,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重要濕地中的國際級與國家級濕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方級濕地則由地方政府管理。
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出,草案設定開發迴避、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則應以棲地補償為優先,並基於「先安頓、後拆遷」精神,要求申請開發者在開發前回復原有濕地生態環境水準,針對重要濕地範圍內的開發利用加強把關,及推動棲地補償措施。
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及設立濕地基金,透過特定基金的運作及管理,創造收益,以達到濕地保育循環回饋、自給自足的目的。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表示,濕地法草案若通過,每級重要濕地都將設保育利用計畫,劃定保育區、復育區等不同的功能分區,農漁業可在適當區域合宜使用,符合國際「明智利用」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