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股之股東,其開會30日前之召集通知,概以公告方式為之;
另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本次股東常會之會後20日內分發
之議事錄,概以公告方式為之。(二)擬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民國101年4月7日起至民國
101年4月16日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處
所為本公司股務室(台北市復興北路369號7樓之5),其他相關事宜
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1000股之股東,其開會30日前之召集通知,概以公告方式為之;
另依公司法第183條第3項規定,本次股東常會之會後20日內分發
之議事錄,概以公告方式為之。(二)擬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自民國101年4月7日起至民國
101年4月16日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處
所為本公司股務室(台北市復興北路369號7樓之5),其他相關事宜
將依規定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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