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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公視法 降董監審查門檻

中央社/ 2012.03.29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視基金會董、監事評選審查門檻由現行3/4,改為1/2,並增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止。

行政院長陳(沖)表示,這次公視法修正,新聞局已從完備公視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明定公視基金會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間的關係、因應數位化傳播環境變遷的規劃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視,有助落實政府部門的廣電資源整合,強化公視競爭力,請新聞局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現行公視法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17人至21人組成;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立法院組成的審查委員會,以3/4以上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

行政院會通過的草案將董事人數降為13人至17人,其中原住民籍及客家籍董事至少各1人,員工董事1人;行政院提名非員工董事、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評選,經全體委員1/2以上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

新聞局指出,為確保關心公共媒體發展人士擔任無給職公視董、監事的熱忱,並延攬更多合適的專業人才,將公視董、監事的選任回歸合理門檻。

新聞局說,為回應外界對於選任公開的期待,未來也會參考提名審薦小組作法,提高提名公信力,尋求關注公視發展且具高度熱忱的專業人士投入公視營運。

草案並增訂,董事總額未達13人、原住民籍或客家籍董事各未達1人或員工董事變更時,應即補聘。公視基金會董事長得兼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董事長,兼任的職務應為無給職,且不得支領任何名目的費用。

為賦予公視發展更具前瞻性營運規劃的經費來源,草案除修正過往主管機關每年定額捐贈規定,調整為應依公視基金會逐年提具的經費需求編列,更明訂政府對於公視基金會的經費捐贈,應包含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華視),搭配新增的華視專章,確立華視屬公視集團之一的定位及兩者間的運作關係。

草案增訂,公視取得無線電視頻率不受預算法限制、增修區域平衡發展的依據、明訂公視各頻道於有線電視系統必載,以落實數位電視普及的政策、修正完備董事會運作規範及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增訂公視基金會應提供資訊公開查閱等規範。1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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