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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商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7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7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26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長沙街一段20號國軍英雄館4.召集事由:(1)、報告事項:   A.一○○年度營業報告書   B.一○○年度財務報告   C.監察人查核一○○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書   D.報告本行一○○年度發行次順位金融債相關情形(2)、承認事項:   A.一○○年度決算表冊   B.一○○年度盈餘分配案(3)、討論及選舉事項:   A.本行公司章程修正案   B.本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案   C.股東紅利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D.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E.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4)、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2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26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名本屆獨立董事候選人及就   本次(101年)股東常會提出議案,惟依法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   限,且提案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三百字,否則該項提案將   不予列入。凡符合提案資格欲辦理之股東,應將書面提案註明股東   戶號及姓名或名稱並蓋妥原留印鑑後,於101年4月24日起至101年5   月3日止之期間內,寄(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86號3樓),   信封請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逾期恕不受理。(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2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仟股股   東,其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本公告為之,不另寄發開會通知書及委託   書,如有疑問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代理部洽詢。電話:(02)23618608。(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本公司;持股超過百   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   別事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副知本公司。(請參考銀行法第25條   及第25-1條)(4)、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為:101年   5月25日至101年6月23日止,有關電子投票事宜請參閱股東會開會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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