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基於擴展本國期貨商業務發展,在利益得回歸本國期貨商的配套規範下,期貨商得在其淨值10%額度內,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資訊公司,但以一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有。
金管會強調,期貨商投資的本國資訊公司得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惟期貨商應就該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項先報經該會核准。
金管會表示,基於擴展本國期貨商業務發展,在利益得回歸本國期貨商的配套規範下,期貨商得在其淨值10%額度內,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資訊公司,但以一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有。
金管會強調,期貨商投資的本國資訊公司得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轉投資資訊事業,惟期貨商應就該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項先報經該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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