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47歲被告廖賢貞明知97年起,因股票投資虧損200多萬元,自98年間向被害人謊稱可以6折至8折,購得兩家百貨公司的禮券,但匯款後一個月才會取得禮券。
廖賢貞之後再以當次集資金額購買前次應支付的禮券,因資金缺口無法填補,竟向被害人慫恿購買數額越多、折扣越高,因廖女為屏東縣府的公務人員,加上被害人前幾次都有拿到「廉價」禮券,誤信謊言,紛紛加碼或招攬更多人合資購買,被告共計詐得3206萬3300元。
廖女另於98年2月自任會首,召集每會1萬元的互助會,利用縣府財政處財務管理科辦公室開標,涉嫌偽造並冒標或冒名取走互助會錢,犯案時間長達2年。
廖女解釋為儘快拿到現金,禮券折扣一路從8折、7折,下殺到6折,但她是以98折向百貨公司買禮券,沒想到雪球越滾越大,她強調自己只賣6折,下線卻以8折不等賣出,大賺價差,她卻虧錢,堅稱自己也是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