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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甄選爆作弊 不涉圖利判無罪

中時電子報/莊哲權/台東報導 2012.03.27 00:00
台東縣甄選國中老師發生考試委員護航特定考生作弊行為,校長等相關人員被檢察官依圖利罪起訴,但法官審理認為「教師資格」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稱的「利益」,因此判無罪;檢察官則認為判決結果很奇怪,待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

台東縣政府教育處在民國九十六年間辦理專任老師甄選,爆發擔任考試委員的校長、老師,受到江姓校長請託護航一名「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關切的女考生。

涉案的李老師向檢察官坦承偷窺考生報名編號,再將準備護航的女考生編號透露給擔任試委的洪姓、陳姓校長及李姓老師,考試結果,這名女考生總平均最高分,順利甄選上東海國中老師。

檢察官認為,因陳姓校長等人護航使女考生獲教師資格,享有本薪、加給、獎金等費用,因而將陳校長、李老師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提起公訴,其他人則涉偽證起訴。

台東地方法院宣判,貪汙與涉嫌偽證部份全部無罪。判決書指出,被告校長護航考生,雖然違反公平、公正之甄選方式,但是不足以認定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判決書指出,考生雖然取得教師資格,但無法使她有積極財產的增加或消極財產的減少,且教師資格並無法轉換為財產上的不法利益,而計算其數額。根據最高法院過去判決,教師資格不是貪汙治罪條例所稱的「利益」。檢察官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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