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台塑麥寮二廠分別在民國99年10月、12月遭民眾檢舉排放黑煙,環保局派人前往稽查後,發現台塑高架燃燒塔排放的廢氣超過操作許可證規定的數據,因此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分別處罰鍰100萬元、60萬元。
台塑主張,因為高架燃燒塔廢氣排放的設備故障,99年10月間的廢氣排放量才會在非正常操作的狀況下超標。
另外,台塑認為先前曾因排放廢氣而被裁罰20萬元,99年12月間廢氣超標較少,卻被裁處60萬,台塑認為環保局濫用裁量,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法院調查認為,台塑被裁罰的兩次,廢氣流量都超過操作許可證所載無煙燃燒設計量限值。同時麥寮二廠於第2次稽查時,也未陳報有緊急狀況或其他非正常操作的情況,又因在前1年內違反相同條款累積2次,才罰60萬元。
法院認為台塑在維修設備時,有應注意並能注意的義務,但卻未盡檢查義務,使設備造成異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違背法令,因此駁回台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