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權利。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次受理股東提案時間為 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5月25日17時止,受理提案處所:群益金鼎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樓),務請敘明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之權利。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本次受理股東提案時間為 101年5月16日起至101年5月25日17時止,受理提案處所:群益金鼎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B2樓),務請敘明聯絡人
及聯絡方式,並請於信封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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