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內自行辦理拼湊,逾期則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提升公司資本規模,強化財務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股東常會通過及奉呈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
另訂除權基準日。(2)本次增資案所訂各項,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要變更時,
授權董事會辦理。
五日內自行辦理拼湊,逾期則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其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與義務與原已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提升公司資本規模,強化財務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俟股東常會通過及奉呈主管機關核准後,由董事會
另訂除權基準日。(2)本次增資案所訂各項,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核示必要變更時,
授權董事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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