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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修商標法 反不利蘋果

中央商情網/ 2012.03.26 00:00
(中央社台北2012年3月26日電)中國大陸研擬修法,以完善頒布長達30年之久的商標法,以協助家喻戶曉的外國品牌捍衛自身的權利,但對正在大陸大打iPad商標權官司的蘋果來說,大陸商標法愈修恐愈不利蘋果。

據彭博報導,大陸提案修法,以應對「日益猖獗的商標侵權行為」,其中包括商標侵權的最高法定賠償額倍增至100萬元人民幣。

廣州市專精智財權案件的律師貝魯比(Caroline Berube)指出,鑑於法院已裁定蘋果 (Apple US-AAPL)在大陸並未擁有iPad商標權,蘋果將處於被制裁的一方。

紐約律師、前Foly & Lardner中國業務負責人李吉(Steve Rizzi)在電郵中指出,隨著大陸企業保護暨利用智財權意識逐漸抬頭,蘋果這起官司凸顯「跨國企業在大陸經商時必需勤做功課,凡事小心為上」。

蘋果提起上訴,聲稱蘋果而非總部位在香港的顯示器製造商唯冠國際(HK-334)擁有iPad大陸商標權。律師表示,蘋果上訴成功與否將取決於「合同法」,而非「商標法」。

恒即名亞洲律師事務所(HJM Asia Law & Co.)律師貝魯比指出,廣州法院預訂3月底將裁定這起上訴案,而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快要到明年才會表決新的商標法。

蘋果在2010年推出iPad平板電腦後,就與唯冠交火,力爭大陸iPad商標權。深圳法院去年裁定蘋果敗訴,表示參與商標收購合同談判的所有人,不能代表深圳唯冠,是一個錯誤。

蘋果駐北京發言人Carolyn Wu在新聞稿中表示:「蘋果作為一家努力開發智慧財產的企業,絕不會刻意的濫用其他公司的商標。」她謝絕對大陸商標法草案,與本草案可能對iPad商標戰可能造成的影響置評。

蘋果辯稱,擁有iPad商標權的深圳唯冠,其中有至少3名員工參與了商標權轉讓談判。

此外,蘋果在香港向唯冠創辦人楊榮山提告,指控他與唯冠共謀違反商標讓售協議。

新加坡管理大學(Singapore Management University)法律系教授盧維林(David Llewelyn)表示:「問題似乎是因這項讓售協議的草擬而生。」

唯冠在2001年取得大陸iPad商標權,當時唯冠推出配備觸控螢幕的個人電腦,號稱「互聯網個人上網機」(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或IPAD)。

盧維林指出:「這起訴訟案似乎不是一起大陸企業搶先在大陸申請註冊外國企業商標,並藉此勒索敲詐的案例。」

曾被譽為「空中飛人」的前美國職業籃球巨星喬丹(Michael Jordan),與美國流行天后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因不滿姓名遭大陸濫用,今年雙雙提告。

上海安理國際事務所(Allen & Overy)合夥人白建民表示:「大陸有許多商標劫持(trademark hijacking)事件,亦即某人將他人的商標,特別是享譽海外的商標,惡意搶先註冊。」

據羅思(Rouse)智財顧問公司指出,自1979年以來,大陸商標申請註冊案件總數達830萬,2010年申請量爆增,創下120萬件新高。據羅思資料顯示,從2004年至2010年,商標相關訴訟激增,成長近7倍,相關處罰包括刑事判決等。

大陸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後,就設立特別法庭審理商標、版權與專利相關案件。

蘋果大陸iPad商標戰如果敗訴,除侵權損害賠償外,恐將面臨3倍於「非法經營額」的罰款。(譯者:中央社趙蔚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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