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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風險勞工退休健檢 原雇主有責任

台灣好新聞/ 2012.03.26 00:00
iLife100/台北報導

為加強對職災勞工保護,勞委會擬修正職災勞工保護法,明訂勞工若在粉塵、致癌物質等高風險作業環境工作,就算離職或退休,仍可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萬一發現罹患職業病,原雇主仍要付45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責任,勞工亦可依照失能程度,請領最多每月8,200元的職災生活津貼。

從91年施行至今剛好10年,勞委會曾檢討修改已施行10年的勞工保護法,但日前送進立法院審查時,正逢最後一個會期,因屆期不連續原則,勞委會最近重新檢討草案內容後,將再報政院、立院審查。

修正案針對雇主失職加重責任。若雇主應替勞工加保未加保,一旦發生職災,罰鍰從目前賠償保費4到10倍的金額,加重為處以6萬元到30萬元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給予補償者,則處以政府核發失能補助金額1.2倍的罰款,適用對象並擴及4人以下雇主。

目前,4人以下公司勞工仍非勞保強制加保對象,不過,勞委會認為,若勞工發生職災,雇主仍應負賠償責任。此外,基於人權考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將未加保外勞,也就是俗稱的非法外勞納入適用對象,未來外勞即使逃跑成為非法外勞,若在台打工導致職災死亡,將可領到45個月基本薪資死亡補助,依照目前基本工資核算,約84萬5,100元。若導致失能,則可領失能補助,並依等級按月領失能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最長1年。

但勞委會也聲明,納入職災勞工保護法的非法外勞,僅限合法入境工作、因故變成非法外勞者,若屬於偷渡或觀光簽證來台非法打工,即不在保障範圍。

為了區分合法外勞與非法外勞保障不同,現行職災生活津貼未加保本勞及合法外勞,領取失能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最長可領3年,但非法外勞最長只能領1年。此外,現行職災死亡給付金額為45個月平均薪資,但若是未加保勞工,則是領基本工資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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