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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米!平面道路飆速153公里

自由時報/ 2012.03.24 00:00
〔自由時報記者廖雪茹/竹縣報導〕「飆速153,太危險了!」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隊持移動式雷射測速槍,在台68線東西向快速公路下平面道路執法,取締到一輛福斯自小客車,在速限60公里的道路上,竟狂飆到時速153公里,駕駛人已受到裁罰、記點及扣牌,還接受道路安全講習。

縣警局局長陳銘政表示,警方取締超速勤務,過去都採行定點攔檢,但在高速行駛下相當危險;此外,固定桿雷達測速照相,擷取畫面並無法鎖定目標車輛,裁罰時易有爭議。因此,縣警局去年添購6組移動式雷射測速槍,將針對超速易肇事路段,機動性執行取締。

超速93公里 罰1萬2千元

交通隊副隊長陳啟明說,雷射測速槍可鎖定車輛,同時錄影及照相,減少裁罰爭議,且警方不須攔檢車輛,兼顧執法的安全與證據。

台68線快速公路下芎林匝道接115號縣道新中正橋(文明路),與竹東二重埔汽、機車匯流,肇事率高,是警方執法的重點路段。交通隊去年底持移動式雷射測速槍取締,在速限60公里的文明路上,就曾拍到一輛福斯自小客車狂飆到時速153公里,超速93公里。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80公里以上,駕駛人須裁罰1萬2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接受道路安全講習,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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