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大同:售大同電信股權 三贏

中央商情網/ 2012.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羅秀文台北2012年3月23日電)大同(2371)今天召開董事會,決議將持有100%大同電信公司股權,共計2.5億股,以每股新台幣0.6元價格出售給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總交易金額為1.5億元。

大同表示,大同電信成立於2007年,取得南區營運執照,積極推動WiMAX服務,但因整體產業一直無法達到經濟規模,持續虧損。

大同公司總經理、大同電信董事長林郭文艷表示,大同長期投資策略,一方面積極拓展高毛利核心事業,聚焦經營,活化資產;一方面淡出非核心事業,轉售或停止虧損事業,大同電信的出讓是整體策略的第一步。

林郭文艷表示,大同電信相關損益及資產減損,已於大同去年度財報中認列完成,此交易完成後,大同即不再認列大同電信虧損,對於大同公司的轉投資及財務結構將有正面效益。

大同表示,政府支持WiMAX業者彼此合作,威達雲端電訊在去年底已投資威邁思,展現長期經營WiMAX產業的決心,亦會持續建設大同電信,滿足覆蓋率的要求。大同電信大股東雖改變,但營運可繼續發展,員工可持續為WiMAX奮鬥,是威達雲端電訊、大同電信與大同公司三贏的局面。

另外,大同公司因生產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等產品併同出廠銷售,遭財政部認定屬於彩色電視機,核定大同公司須補稅新台幣4820萬餘元,並處10倍罰鍰4億820萬餘元。大同公司認為電漿顯示器、液晶顯示器等非屬應稅貨物,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98號解釋,認為貨物稅條例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財政部令與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對於大法官受理案件,且在今天做出釋憲,大同表示,非常感謝大法官對本案的重視,同時也感謝大法官在釋憲文中建議「鑑於彩色電視機相關產品日新月異,主管機關宜考量貨物稅性質及消費大眾對於單一或組合之相關產品於出廠時主要功能之認知等,訂定較為明確之課徵貨物稅認定標準,以利遵行」。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