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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拆封拒退 網路家庭勝訴

中央社/ 2012.03.23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陳亦偉台北23日電)PChome網路銷售電腦軟體,有「拆封後不得退貨」規定;台北市政府要PChome必須移除規定,PChome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以北市府用法有誤,判北市府需撤銷處分確定。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9年5月間處理消費者於電腦網路購物的爭議事件時,發現PChome在網站上記載「電腦軟體經拆封後不得退貨」的規定,認為PChome違反消保法第19條「七日內可退回商品」的規定,要求PChome將限制退貨的記載移除,並將處理結果函報北市府備查。

PChome不服,提出訴願被駁回後,就以北市府為被告打行政訴訟。PChome主張,電腦軟體具易複製的特性,密封包裝是保護電腦軟體廠商合法權益重要且必要的設計,若拆封後還可退貨,有消費者違法複製後再退回的疑慮。

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的消費者,不願購買收到的商品時,可以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無需說明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透過網路與消費者做買賣,也是消保法所指的郵購買賣,必須受消保法規範,一經拆封即不能退貨退款的規定,將使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判PChome敗訴。

不過PChome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

最高行政法院另指出,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有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之虞,地方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擴大,才可做處分等必要措施,契約衍生的消費糾紛,不在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範圍,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初未敘明得出判決心證的理由。最高行政法院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北市府的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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