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判決指出,傅建森賄賂羅永男,讓羅永男答應協助詐領保險金。民國97年間,羅永男將不明來源的直腸癌檢體,混入傅安排的人頭病患林良吉的檢體中,並登載不實病歷與手術,讓林良吉藉此向多家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共約2000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察覺有異,並未給付。
本案爆發後,羅永男等人在99年8月間遭起訴,健保局認定聯醫仁愛院區虛報醫療費,事後除追扣林良吉住院及門診費,原擬處分停止其醫療業務2個月,後改為追扣其當年10月的醫療費用3447萬餘元,聯醫為此向傅、羅、林3人提告求償。
傅辯稱,他只提供檢體,並沒有和羅有共同侵權行為;羅則辯稱,他並非故意造成醫院被追扣;林則辯稱,當初是依羅指示去就醫,無意詐欺。
法官審理後認為,傅建森等人行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導致聯醫遭受健保局處分,判決傅、羅、林3人需賠償聯醫3450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本案刑事部分,一審分別依詐欺等罪,判處傅建森等人1年到1年10月不等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