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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電子:本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陳志斌於民國98年間未到任本公司前,涉及違反證交法案,經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2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總管理處副總經理陳志斌法院名稱:台北地檢署。2.事實發生日:101/03/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總管理處副總經理陳志斌於民國98年間未到任本公司前,疑涉及違反證交法案,經台北地檢署於101年3月14日偵結起訴。4.處理過程:起訴內容所指陳志斌先生違法之情事,於民國98年間未到任本公司前所為,與系統電子公司完全無涉,並即日起調任非主管職。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陳志斌先生違法之情事,於民國98年間未到任本公司前所為,對於本公司財務、業務、營運並無任何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為陳志斌先生個人行為,本公司將待判決後,再依判決內容依法處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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