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 事 人︰本公司董事長陳坤忠先生法院名稱︰最高法院文書案號︰101年台上字第1252號2.事實發生日:101/03/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陳坤忠先生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經二審判決以獲判有期徒刑1年8個月。然本案原屬正常商業買賣行為,對於檢察官及法官見解的差異致獲有罪本公司陳董事長深表遺憾及無奈,故與委任律師研商後,依法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案經最高法院101年3月21日101年台上字第1252號判決;其判決主文通知如下: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董事長訴訟事件對公司之營運、財務及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全案將再重新進行第二審程序審理,本公司董事長陳坤忠先生仍繼續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為旨,續行一切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