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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放寬喪偶外配歸化門檻

中央廣播電台/張德厚 2012.03.22 00:00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相關規定。

根據現行的國籍法規定,外籍人士在台灣居留滿5年、沒有犯罪紀錄、且具有一定財力證明,就可以申請「一般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外籍配偶則可以適用「特殊歸化」,只要居留3年就可以提出申請。不過,外籍配偶如果在台期間喪偶或離婚,失去外配身分,申請歸化的時間就必須延長,將比照外籍人士在台居留滿5年的規定。

行政院會通過「國籍法」修正,明定離婚或喪偶的外配如必須照顧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籍子女時,仍可適用「特殊歸化」,居留3年就可以申請歸化國籍。

另外,現行法令也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必須先取得喪失原有國籍的證明;有些國家卻規定必須先取得他國國籍,才能放棄原有國籍,兩者間出現明顯衝突。因此修正草案也增訂,只要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就能暫時不需提出喪失國籍的證明;但如果在2年內沒有提出,則原有的歸化國籍許可就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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