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有效拔擢優秀博士人才進入政府部門服務,並審酌實務需求及相關法規規定,審慎研究後,擬具著作發明審查規則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考人檢具之著作或發明等資料,由3份修正為5份。
二、增訂以2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之規定。
三、明確規定送審之代表著作或發明應提交於筆試報名期間前五年內經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或於國內外有正式審查程序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者,除科學及技術報告、文化藝術論著外,其字數須在2萬字以上。
四、送審之代表發明已獲得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者,應繳驗發明專利證書或新型專利證書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等相關資料。
五、對於2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或共同發明,增訂僅得由第一作者送審。
六、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數由2人增加為3人。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