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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喪偶外配歸化 門檻將放寬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3.22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3.22 謝莉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喪偶或離婚外配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規定,如果需要撫養台灣籍子女,歸化要件中合法居留門檻將由現行5年縮短為3年,該法案並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

修正草案規定,考量喪偶或離婚後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對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中華民國國籍子女,需承擔教養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的職責,於是修改歸化要件,放寬離婚或喪偶外配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門檻,但前提是要有中華民國國籍子女需要撫養,並有外僑居留證者才適用。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

1.考量喪偶或離婚後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對其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承擔教養責任並善盡為人父母職責,增訂其歸化要件與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相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2.依現行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部分國家法令或政策規定,須滿一定年齡或取得他國國籍始得喪失原有國籍,爰增訂有上開情形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暫無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惟仍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出,屆期未提出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修正條文第9條)

3.外國人向其原屬國申請喪失國籍證明,得先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於該證明有效期限內申請歸化時,經審查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者,許可其歸化。(修正條文第9條之1)

4.增訂中華民國國民為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時,得申請喪失國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5.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已對未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歸化者,定明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爰增訂上開情形為應於五年內撤銷歸化許可之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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