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機關用人需求、齊一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甄選標準,今日院會同意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公務人員考試特殊應考資格規定,放寬應考資格訂定專門職業證書之條件,不限其他法律規定,因用人機關業務性質需要,亦得配合訂定須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規定。但為避免寬濫,影響一般應考人應試權益,未來用人機關有此需求時,將建立審核機制,以其業務性質是否應具備相關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勝任、工作內容是否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重大事項,作為准否增訂之依據。
黃秘書長另說明,行政院組織法於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其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組織將調整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因此配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相關規定,並配合上開兩機關之新組織法施行日期,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5條施行日期,俾同時施行。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