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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太小聲不構成性侵 婦團抗議

立報/史倩玲 2012.03.21 00:00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發生一件15歲少女遭網友性侵案,但法官在更二審時,卻因為受害少女說「不」太小聲,判決加害人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律師林實芳表示,審判法官已經不是恐龍法官,而是食古不化的化石法官。日前發生台中市男子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在更二審時,法官認定少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判決男網友無罪。林實芳表示,在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前,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迷思,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因此1999年《刑法》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從「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意願」,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但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的想法,這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化石法官。類似的判決層出不窮,法官常問的判決明顯將性侵責任放在女性身上,認為女性如果沒有讓對方進門、逃走、呼救、激烈抵抗,就是默許性行為的發生。但林實芳也指出,就算將性侵案看成女性「半推半就」,以法令保障性自主的原意看來,法官也不應該全盤忽視女性表示拒絕的「半推」部分。林實芳指出,在性侵案件中,女性表達「不,就是不!」,法官應該看見女性的性自主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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