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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樂士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

中央商情網/ 2012.03.21 00:00
日  期:2012年03月21日公司名稱:樂士(152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案發言人:曾金池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1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本次私募之特定人選擇方式,係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有助益之策略性投資人為原則。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上限20,000仟股,於本次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5,000仟股及15,000仟股兩次辦理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5.得私募額度:以實際私募每股價格計算為準。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現金增資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後之股價,以及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後平均每股股價,以較高者為參考價格,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2)參考價格以101年3月21日董事會前30個營業日平均價格計算,參考價格暫訂為新台幣2.87元,私募價格暫訂為新台幣2.30元,惟實際定價日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並於價格訂定2日內公告。(3)本公司因累積虧損致淨值低於股票面額,且近日於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均未超過面額;本公司依現行法令規定訂定之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係屬合理。將來對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股票面額之差額所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投資新事業。私募額度、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第一次募集發行5,000仟股、第二次募集發行15,000仟股,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及投資新事業,預計達成效益均為降低經營成本、提昇經營績效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所處金融環境、市場狀況及公司未來營運資金需求後,為掌握資金募集時效,如透過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易順利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爰擬透過私募方式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可達到前述之目標。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實際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現金增資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一年內,分兩次辦理。本次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及其嗣後所配發新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於交付日起3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自交付日起滿 3年後依相關規定,應先取具主管機關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並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後,並申請上市交易。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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