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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星網通: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壹仟萬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21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1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冠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9310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需要(1)公司名稱:冠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19310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0000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融通需要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20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0475.計息方式:年利率1.35% (每月調整)6.還款之:(1)條件:到期償還(2)日期:102年3月21日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9.12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金融機構、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第5,6項金額為兩家接受資金貸與公司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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