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這家旅行社總公司設在香港,並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劉女則為台灣分公司的財務經理,她明知公司並無加班費制度,卻自民國95年1月起至97年6月止,以不實的加班費會計傳票,將部分公司款挪為己用。
檢方表示,劉女還涉嫌浮報公司員工薪資及多編列年終獎金,將現金提領後予以侵占,前後侵占近80萬元,她於98年11月2日離職後,公司進行財務稽查時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根據檢方起訴書,這家旅行社總公司設在香港,並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劉女則為台灣分公司的財務經理,她明知公司並無加班費制度,卻自民國95年1月起至97年6月止,以不實的加班費會計傳票,將部分公司款挪為己用。
檢方表示,劉女還涉嫌浮報公司員工薪資及多編列年終獎金,將現金提領後予以侵占,前後侵占近80萬元,她於98年11月2日離職後,公司進行財務稽查時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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