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體萎縮的蔡姓男子,必須坐在殘障車上,平日靠著房租維生,女房客因電腦故障,拜託他檢查。事後女房客控告蔡姓男子趁她打電腦時,從後方摸她胸部。
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將蔡姓男子提起公訴;不過,台東地方法院和花蓮高分院均判決蔡男無罪定讞。
案件審理時,蔡姓男子辯稱他雙手「全無功能」,如何襲胸?一、二審法官也認為,蔡男襲胸要構成妨害性自主要件,必須達於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始與「違反其意願」之意旨相符,女子被襲胸時,並沒有表達反抗。
檢察官認為蔡男雖有肢障情形,然其雙手並非全無功能,否則如何駕駛殘障車、吃飯?且趁人不注意下由後偷襲女子胸部,對被告而言,並不成問題。
再者,被害女子在毫無防備之下,遭偷襲胸部,「摸過之後,根本來不及反抗,如何要求被害女子對已成事實之侵害抵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