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3/202.公司名稱:寶利徠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寶利一」將於101年5月18日發行屆滿二年,依「寶利一」發行及轉換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 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 權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三十日至前五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 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0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2)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0025%,每張債券贖回價格為 100,000元*(100%+1.0025%)=101,002元(元以下不計)。3)本公司將於101年4月18日前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賣回期間自101年4月19日起至101年5月11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價金發放 日為101年5月23日(扣除郵匯資及代扣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