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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商標戰 金?勝金礦

中央社/ 2012.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0日電)連鎖店「金?咖啡」不滿同行「台灣金礦」店名相似、商品也雷同,造成顧客混淆而提告。最高法院判決台灣金礦侵害金?咖啡的商標權,需賠償新台幣36萬元,全案定讞。

根據法院判決書,金?咖啡CROWN & FANCY民國91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連鎖店遍及台北、高雄、中國大陸上海等地。不料,金?咖啡97年時發現,台北有一家台灣金礦CROWN & PT咖啡店,販售茶飲、糕點等相似商品,因此提告求償。

台灣金礦主張,兩者雖有2字雷同,但僅為公司名稱的一部分,從雙方整體名稱就可輕易分辨。況且後來他們已把店名商標更換為「金色角落 Gold Corner」。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認為,台灣金礦用「金礦」二字,造成消費者混淆,駁回台灣金礦的上訴,判台灣金礦不得再用「金礦」當公司名稱,且要賠金?連鎖36萬元,並將判決登載於自由時報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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