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修正案。
金管會表示,原本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若要發現金盈餘超過資本額15%,必須要法定盈餘公積超過資本總額,或者銀行業者必須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等符合主管機關要求。
而銀行法第50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來源是,銀行納完稅後的盈餘,先提撥30%做為法定盈餘公積,以應付未來彌補虧損之用。
金管會說,今年1月初修正公司法,增訂公司若無虧損者,可以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資本額25%的部分按原股東比例發給現金。
金管會表示,但是基於新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必須要有足夠的資本,自民國102年起,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第1類資本(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等)適足率、資本適足率都要逐步提高。
金管會說,以及為了預防銀行發了現金股利之後發現資本不足,又再發次順位債等補足資本等,才修正銀行法第50條第2項財務業務的標準。
根據金管會修正,未來如果銀行要發現金股利超過資本額的15%時,之後的法定盈餘公積則須達到資本額的75%。
同時,金管會修正,銀行的資本適足率標準提高,從現行規定的10%提高到12.5%,以及第1類資本從原來的8%提高到10.5%,超過新巴塞爾協議對銀行資本要求的門檻。
金管會表示,目前所有銀行的法定盈餘公積都沒有超過75%。也就是說,沒有任何一家銀行可以發現金股利超過資本額15%。
不過,金管會強調,銀行考量自己的資本需求,過去也很少有發現金股利超過資本額15%的情形,因此修正案對於銀行業的股利政策影響不大,僅是提醒業者,若要發放高現金股利,必須注意自己的資本是否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