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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籃球撞傷人 男判拘役

中央社/ 2012.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0日電)戴姓男子與徐姓男子打籃球發生搶球糾紛,竟生氣用頭將徐男臉部撞傷,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依傷害罪判處戴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戴男與徐男於民國100年6月間,在高雄市苓雅區明德路球場打球,因搶球發生衝突,戴男竟以頭部撞向徐男臉部,造成徐男當場暈倒,且左臉及上唇挫傷、頸部扭傷、上排正門牙、側門牙等搖動傷害。

判決書表示,徐男被送醫救治,並向高雄市警察局苓雅分局報案,戴男被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全案經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審理,依傷害罪判處戴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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