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02)2361-1300。(2)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a.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b.議案內容:議案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提案內容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c.受理期間:101年4月11日至101年4月20日下午五時止(以送寄達為憑)。d.受理處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九五號十四樓之二。
電話:(02)2361-1300。(2)依據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規定,受理股東提案權。a.股東資格: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b.議案內容:議案以一項為限,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提案內容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c.受理期間:101年4月11日至101年4月20日下午五時止(以送寄達為憑)。d.受理處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九五號十四樓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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