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鎂進一步指出,若行使電子投票股東在股東會前2天已撤銷其意見,股東會當天仍可表示意見;反之,若未在前2天撤銷者,則不可對原議案再表示意見,但現場若有臨時動議,則不在此限。
經濟部商業司今天上午舉行記者會,針對電子投票所引發的相關爭議,由李鎂進一步說明。
有關電子投票的目的,李鎂表示,主要希望讓股東有更多元的管道可以表示意見、行使表決權,並未說行使電子投票表決權後,就不可至股東會現場開會,公司法並沒有這樣的限制。
外界關切,若股東已行使電子投票,是否還可以前往現場,她強調,各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其實很多股東皆需要趕場,或因出國而無法行使表決權;當初立法目的即希望讓股東可以參加股東會,因此已決定採行電子投票的股東,並未禁止參加股東會。
李鎂說,若股東已行使電子投票,但在股東會前2天已撤銷原本意見,他後來參加股東會時,仍可表示意見;反之,若未及時撤銷原本意見者,參加股東會時,不可再對原議案表示意見。
此外,已行使電子投票、來不及撤銷其原本意見的股東,李鎂認為,不可再對股東會現場所提的原議案修正案表達意見;但若股東會有其他臨時動議,由於這名股東先前並未曾表示意見,所以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