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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實: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1年度股東會召開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19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19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06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3段145號3樓(空軍官兵活動中心虎賁廳)4.召集事由: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總數)二、主席致詞三、報告事項:(1)100年度營業報告案(2)監察人審查100年度決算書表報告案(3)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報告案(4)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四、承認事項:(1)承認100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書表案(2)承認100年度盈餘分配案五、討論事項:(1)以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案(2)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0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06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會議案,受理股東提案相關事項如下:(1)受理處所: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務課(2)受理期間: 101/03/27~101/04/06(3)受理方式:欲辦理提案之股東請於101年03月27日至101年04月06日止將書面提案蓋妥原留印鑑後,以掛號寄(送)達本公司股務課(105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6樓,聯絡電話:(02)2712-5311*413;聯絡人:黃國寶),郵寄者以提案函件寄達受理處所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常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並加註明聯絡人、聯絡地址及聯絡方式,本公司將彙總所有提案並檢核 貴股東相關提案及原留印鑑無誤後送交董事會審核辦理並於法定期限內函覆。(4)提案應注意事項:提案股東於本次股東常會召開前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須達百分之一;所提議案須為股東會依法得決議事項;各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提案內容不超過三百字;提案之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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