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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交性侵男童 男判7年半

中央社/ 2012.03.1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新北市高姓男子被控以肛交方式,性侵一名國小男學童5次得逞;一審原本判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今天依對於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等罪,判高男7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於民國98年7月間在網路上認識一名國小男學童,雙方約定以每次新台幣100至200元的代價,讓高男對男童肛交,先後5次得逞。

男童母親後來看到高男與男童的即時通話,並察覺男童容易失禁,狀況不尋常,在詢問男童之後,報警處理。

全案一審時,法院認為僅有男童的說法與即時通話內容等,並無積極證據,判決高男無罪;但高院審理後,認定男童在即時通話中提到自己「被插到肚子痛」等內容,認定雙方有性交情事。

高院審理後,今天依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等罪,判處高男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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