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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經查有案者,如發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事應准退還代繳人。

中央社/ 2012.03.19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319 10:12:1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之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或權利人能提出證明該項應退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為繳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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