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鄭姓女子向法官主張說,兩人95年底結婚,陳男婚後收入不穩定,縱有收入,仍是供己身吃喝玩樂花用,而未支出家庭生活、子女扶養費用,家計全由她獨自工作負擔。
鄭女說,結婚5年,陳男常在找工作,找到工作做1、2個月就常嫌累而不做,每天都要喝酒,相當沒有家庭責任感。
法官傳喚男女雙方的家屬作證,都說陳男很不顧家,陳男也不願到庭為自己辯護。法官認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
30多歲鄭姓女子向法官主張說,兩人95年底結婚,陳男婚後收入不穩定,縱有收入,仍是供己身吃喝玩樂花用,而未支出家庭生活、子女扶養費用,家計全由她獨自工作負擔。
鄭女說,結婚5年,陳男常在找工作,找到工作做1、2個月就常嫌累而不做,每天都要喝酒,相當沒有家庭責任感。
法官傳喚男女雙方的家屬作證,都說陳男很不顧家,陳男也不願到庭為自己辯護。法官認為,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兩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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