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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院長性侵 改判3年半〉美容師放任曖昧 民事不賠

自由時報/ 2012.03.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屏東縣一家眼科診所院長,被美容師指控假按摩真性侵,院長稱你情我願,刑事一審無罪,二審以被告穿褲子性交有違常理,改判3年6月,但被害人民事求償100萬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美容師3小時後才報案,有放任有婦之夫追求的曖昧關係,判決醫師勝訴不用賠。

全案發生於97年6月,美容師告訴檢警,院長關心她,但只把對方當長輩,沒想到竟做這種事情,並說「我只是很難過,可是我還是不討厭」,因怕被告再找她,考慮多時才決定提告,並指控被告將自己的內褲翻開,把她的內褲也撥翻,穿著褲子性侵她得逞。

屏東地院法官相信被告「後來女方都袒身相迎」的說詞,判一審刑事無罪;二審法官則認為,若是你情我願應脫褲性交,況且,男女性交若有違對方意願,已涉妨害性自主,無關被告事後解釋內容,改判醫生院長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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