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依據公司法在1月4日修正,授權證券主管機關訂定股東分割投票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及作業程序等之辦法。而分割投票就是,如果一個法人,背後有許多股東時,可以依照不同股東意願,行使同一議案表決權。
金管會預告分割投票的相關辦法草案。
金管會表示,是用分割投票的適用範圍股東為2人以上持有股份,且為國外各類基金,得依實質投資人的分別指示,或委請2人以上外部經理人操作並代為行使表決權(分割投票);國外金融機構以其金融機構名義受託投資並依實質投資人指示投票者;存託機構依存託憑證持有人的個別指示投票者,都可以主張分割投票。
金管會表示,分割投票的行使方式是,應在股東會開會5日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之後若想要撤銷或終止分割投票的主張者,也於股東會開會5日前提出。
金管會表示,申請書應載明符合所定資格條件的聲明文件等事項,且股東應就徵詢投票內容之相關文件至少保存1年,如經提起訴訟,應保存至訴訟終結;另證明符合資格條件的文件,股東應永久保存。
金管會說,股東已依規定提出申請書件且已完備者,公司應於股東名簿註記該股東可以分割投票;除非經股東撤銷或終止分割投票主張外,否則以後股東會不須再向公司提出申請。
金管會指出,股東申請資料若不完備,公司應於收到申請書後2日內通知補正。股東未完成補正者,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退回其申請,並通知其退回理由。股東對申請之退回有疑問時,公司應予以說明。
此外,金管會表示,公司應永久保存股東申請、撤銷或終止等相關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