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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變免死牌 大陸喊廢

中時電子報/李文輝/綜合報導 2012.03.17 00:00
大陸全國政協委員、婦聯副主席甄硯,在兩會期間呼籲廢除不利未成年人保護的「嫖宿幼女罪」,強調此罪與「強姦罪」規定相矛盾,容易造成執法混亂,此一罪名更成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免死牌。

對於與少女發生性關係,大陸刑法本來只要未滿十四歲,無論女方是否同意、有沒收錢,都屬「加重強姦罪」,最重可處死。

但一九九七年大陸刑法修正後,增加一條「嫖宿幼女罪」,從此爭議不斷。最主要矛盾在於,「嫖宿幼女罪」原意是要打擊童妓,罰則也不輕,沒想到立法後,卻間接承認童妓存在,且為觸犯者開了一道後門。

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區別在於,如果今天一名滿十六歲的嫖客,經未滿十四歲的少女同意後發生性行為,並付錢了事,就可躲過「強姦罪」最高可處死的論處,而適用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處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法官一般量刑皆在五到七年之間。

「嫖宿幼女罪」在大陸實施近十五年,成效不彰,不但沒有遏阻犯罪,反而助長賣淫集團引誘和強制未成年少女、女童賣淫。有人分析○六到○八年的案件,發現近三成被害人,是先遭強制性交後,再遭強迫賣淫。

世界多數國家為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並不承認童妓,所以不論兒少同意與否,都以刑法強制性交或準強制性交罪來處罰。因為對自我意識尚不成熟的未成年少女來說,與成年人「同意」與任一方發生性關係是不同的,應受強制保護。

在大陸,除非嫖到童妓,否則嫖妓只算敗壞社會道德,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範疇,頂多裁處拘留或罰款,不算刑事處罰。所以大陸獨樹一格,在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放進一條「嫖宿幼女罪」;有異於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章的「強姦罪」,以致被譏為「社會秩序高於兒童保護」,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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