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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交易罰責 兩岸同惹爭議

中時電子報/李文輝/綜合報導 2012.03.17 00:00
去年十二月,陝西省略陽縣郭鎮西溝村黨支部魏姓書記等四名官員,被揭發輪流性侵十二歲少女致被害人瀕死,經查,她是遭十四歲學姊誘騙推入火坑賣淫,事後,魏等人遭開除黨籍、公職,後依「嫖宿幼女罪」輕判五到七年有期徒刑,輿情譁然。

一九九七年大陸刑法修正,新增「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比起「姦淫幼女罪」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顯然較輕。

在台灣,性交易也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做行政處罰;但對方如果是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是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台鐵車廂淫趴群交十七歲「小雨」,便是一例;至於對方未滿十六歲,是依《刑法》加重處罰,最重十年徒刑,且即使在境外發生也要追究。

板橋地院過去就追究過一名性好「幼齒」的台灣男子,在大陸多P群交嫖童妓,還拍照「存證」吹噓,當時儘管找不到被害人,但法官還是依淫照內容,採經驗法則重判。

其實,台灣對於「非強制」性侵兒童,也有究竟是要依「強制性交」或「與未成年人性交」處罰的衝突,後來引發恐龍法官白玫瑰運動,因修法曠日費時,最高法院只好「造法」,以刑事庭決議規範法官判決時,「七歲以下一律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應付。兩岸對於兒少性交易處罰大同小異,但保護法益顯然不同,大陸「嫖宿幼女罪」是在「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道德風氣」;台灣則是「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明文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兩岸類似法規遭人訾議部分,都在於企圖解決現實太多問題,以致法條相互矛盾,治絲益棼,未來只能集思廣益,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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