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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台灣福興彰化分公司進行分割

中央商情網/ 2012.03.16 00:00
日  期:2012年03月16日公司名稱:台灣福興(9924)主  旨:本公司彰化分公司進行分割發言人:李國偉說  明: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2.事實發生日:101/3/16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分割新設 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暫定)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分割新設 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暫定)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100%之分割新設子公司,原股東權益不受影響。7.併購目的:因應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以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因應組織調整及專業分工,以強化企業核心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本次分割並未辦理減資事項,故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並無重大影響。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發行股數: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福興)分割讓與而由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之營業價值預計為新台幣257,973仟元,按每股約10.31892元換取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興公司)新發行普通股1股之比例,由合興公司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予台灣福興。若有不足換取一股者,由合興公司於完成變更登記三十日內,按不足換取股份之營業價值,以現金乙次給付予台灣福興。 2.計算依據:前揭發行新股股數,係參酌台灣福興擬分割讓與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及分割價值換股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訂定之。11.預定完成日程:分割基準日暫定為民國102年1月1日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一、自分割基準日起,台灣福興所分割讓與之一切資產、負債及截至分割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合興公司依法概括承受;如需辦理相關讓與手續,台灣福興應配合為之。二、除分割讓與之負債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係可分者外,合興公司應就分割前台灣福興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與台灣福興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連帶清償責任請求權,自分割基準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不適用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1)預定分割讓與之資產:預計為新台幣415,224仟元。(2)預定分割讓與之負債:預計為新台幣157,251仟元。(3)預定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以分割讓與之資產減負債計算之,預計為新台幣257,973仟元。(4)前揭分割讓與之營業價值、資產及負債金額,暫以台灣福興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務報表之帳面價值預估,惟實際金額仍以分割基準日之帳面價值為準。(5)合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計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10元與本公司做對價,以受讓台灣福興分割讓與之相關營業。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本分割案如有未盡事宜,或因主管機關行政指導或相關法令制定相關事宜,或因客觀環境需變更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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