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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常會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16 00:00
第二條 第17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162.股東會召開日期:101/06/063.股東會召開地點:高雄市高雄加工出口區中一路五號4.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一) 100年度營業報告及財務報告。(二) 101年度營運計劃報告。(三) 監察人審查100年度決算表冊審查報告。(四) 發行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執行情形。二、承認案及決議案(一) 承認100年度之財務報表。(二) 承認100年度虧損撥補案。三、討論事項(一)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二) 修訂本公司「取得與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三)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四、選舉事項(一) 本屆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1/04/08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1/06/06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包含案由、說明及標點符號在內﹞為限,提案內容超過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二)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一年四月九日止受理股東就本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必請於一○一年四月九日下午五時前以掛號寄送本公司(高雄市高雄加工出口區中一路5號 股務收),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提案手續。(三)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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