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162.公司名稱: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 (1)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2)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解除一○一年股東常會選任之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