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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鼎電子: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代號62263)賣回權行使作業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1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3/162.公司名稱: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光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本公司發行滿二年(民國101年6月25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申請撤銷),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該利息補償金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3.02% (賣回收益率1.5%)。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2.為辦理賣回作業,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101年5月24日以單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101年6月25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3.本公司債將於101年06月28日,將買回價款(扣除郵匯資及應代扣之稅款),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或銀行匯款,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請儘速至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另有關利息補償金利息部份將併入101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於102年元月份另函寄出。4.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債權人請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1年5月27日)之前一營業日起至屆滿日(101年6月25日)之前一營業日止(逾期恕不受理),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賣回】(127:存券領回代轉)」,由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務代理部,送達時即生效力(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5.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B1,電話:(02)258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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