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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案 中市將放寬

中央社/ 2012.03.16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16日電)台中市社會救助申請案條件未來將放寬,台中市社會局長王秀燕今天表示,20日開始,低收入民眾的父母親如被其他兄弟姊妹申報扶養者,還是可以符合低收入戶的資格。

王秀燕表示,部分民眾反映低收入戶申請計算免費額問題,經社會局評估之後,將採取最有利經濟弱勢家庭的作法,也就是「納入採取不計算免稅額」方式,並自20日起新申請案件即可適用。

王秀燕舉案例說明指出,阿惠的母親已往生,阿惠的爸爸今年70歲,阿惠離婚獨自帶著3名未成年子女,打算申請低收入戶,但是阿惠的爸爸被弟弟申報扶養,則阿惠家庭總收入會將弟弟申報扶養爸爸的免稅額(每月新台幣1萬250元)計算為爸爸的「其他收入」,平均每個月就可能會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而無法成為低收入戶。

王秀燕表示,依照台中市目前審查規定,民眾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時要將報稅扶養免稅額納入其他收入計算,像阿惠的案例,如果阿惠不服區公所的核定,得向區公所提出申復,並且附上弟弟已經去國稅局補稅的繳稅證明,那麼區公所就可以將1萬250元的收入排除計算,這樣一來,阿惠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她認為,站在照顧弱勢者的立場,社會局將此規定予以放寬,也就是未來如有以上情形的低收入戶,在新案申請時,不需要提出補稅的繳稅證明,即可列入低收入戶。但舊案部分,只要經社會局調資料重新審定後,民眾就可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新規定自3月20日起適用。

王秀燕強調,由於社會救助法授權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所以目前各縣市作法有所不同,內政部也將在兩週內開會予以決定,如果全國一律統一適用,舊案的低收入戶就不需要申復,即可回復低收入戶資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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