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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垃圾郵件 每封可求償100~500元

自由時報/ 2012.03.16 00:00
濫發商業電郵 最高賠2000萬

〔自由時報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葉宜津版本「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未來收到濫發商業郵件收信人,可向違法發信人請求每封電子郵件新台幣一百元至五百元的民事損害賠償,總賠償金額上限可達二千萬元;草案並設計團體訴訟制度,協助民眾集體求償。

草案規定,合法的商業郵件必須符合條件包括:第一封信設定「回傳機制」,收件者可回傳「同意收件」、郵件主旨欄加註「商業」或「廣告」標示、正確的信首資訊、信件中載明發信人或委託人名稱、姓名及營業處所。

NCC法務處專門委員黃文哲表示,草案採取「默示拒絕」機制,也就是收信人必須「明示」同意繼續收信,否則視為拒絕收信,發信人不得再寄商業電子郵件。

發信人濫發的方式分為寄出大量郵件攻擊單一伺服器,造成伺服器癱瘓的「阻斷式攻擊」;另外則是利用字母順序大量寄出給不特定對象的「字典式攻擊」。按次處發信人新台幣五萬至五十萬元,罰至改善為止。

列印投訴 滿20人即可求償

至於收到垃圾郵件民眾,該如何求償?黃文哲表示,第一件動作是「切勿刪除」,這是未來舉證重要證據,再來則是把垃圾郵件列印出來,向NCC公告的財團法人投訴,財團法人累積滿二十人之後,即可向法院提告求償。民眾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告求償,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新台幣一百至五百元,總賠償金額上限為二千萬元。

黃文哲表示,這次立法規範主體是「濫發行為」,而非郵件內容,民眾若被色情郵件困擾,除了尋求團體訴訟求取民事賠償外,也可自行向警方檢舉,或許最後團體訴訟無法獲得賠償,但刑事方面可以「妨害風化」定罪。

行政院版本目前仍在程序委員會審查,內容條文相差不多,比較大的差異在於行政院版本無補助財團法人進行集體求償條款,行政院版本求償金額為每人每封商業電子郵件五百元至二千元,但昨天通過的版本降為一百至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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